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

2014.12.12 Linux 筆記

○軟體使用者的四個自由
根據斯托曼和自由軟體基金會(FSF)的定義,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:

  • 自由之零:不論目的為何,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。
  • 自由之一: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,並且得以修改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。
  • 自由之二:有重新散布該軟體的自由,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布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。
  • 自由之三: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,並且可以發表修訂後的版本供公眾使用,如此一來,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。如前項,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。

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,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「自由軟體」。也就是說,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、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布費用的方式、在任何時間再散布該軟體的原版或是覆寫版,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使用。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,就表示她/他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。

○自由軟體是一個社會運動,但是開放源碼是一種開發軟體的方法論

○Open是一種動作,但是Free才是一種理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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